*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1日)宣布失效(原因: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溪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995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与合理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是指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与职业介绍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职业介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介绍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以扩大就业为服务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内容:
(一)提供劳务供求信息;
(二)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人员,为求职人员介绍工作;
(三)为求职人员承办有关手续;
(四)经办劳务输出、输入业务;
(五)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用工趋势预测预报,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市、自治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应该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需的资金、场所和设施;
(二)有2名或2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一定职业介绍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