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
(四)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五)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因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工期、质量的,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第四章 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接受局建设处和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须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按合同规定申请当地仲裁机关仲裁;合同没规定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损害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外,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扣减监理服务费、责令整顿、通报、撤换监理单位的处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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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 | | |
| 级别 | 甲 级 | 乙级 |丙级|
| 类别 | | | |
|-------|------|----|--|
|公路、桥隧专业|一、二、三类|二、三类|三类|
|-------|------|----|--|
|交通工程专业 |一、二、三类|二、三类|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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