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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失效]

  (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
  (一)核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和验收施工放样;
  (二)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三)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二)按合同规定或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合同执行期间,因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变化,监理工程师可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建议,报建设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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