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须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须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独立资格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的数量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技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一般要求公路按公路里程配备,公路中的大、中桥和独立大、中、小桥及隧道等按投资金额配备。按公路里程配备时,高速公路每公里1.2人,一级公路每公里1人,其它等级的公路每公里0.8人;按技资金额配备时,每800万元1人。
第十三条 承担施工监理的单位须配有测量、通讯、交通等工具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并有一个独立的中心试验室及主要检验设备,其规模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监理服务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须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有责任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