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深路管[1999]104号 1999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均须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第三条 施工监理是指对施工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 为使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顺利进行,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 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须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组织
第八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
第九条 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择优选取监理单位,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须实行监理招投标制度。
第十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