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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典防治工作总指挥部关于重申非典防治十不得的通知

安徽省非典防治工作总指挥部关于重申非典防治十不得的通知
(皖防总明电[2003]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依法管理,科学防治,严明纪律,令行禁止,现就非典防治工作相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不得拒收有非典症状的病人。各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要开设“发热门诊”,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任何非典确诊、疑似及可疑患者,要实行“分散接诊、疑诊留观、定点收治”。
  二、不得乱收费。各地对返乡农民工进行的健康状况申报和两周健康观察随访,一律不得收费。对农民中的非典患者,从留验、隔离到治疗的全过程,实行免费治疗,包括免费提供住院和伙食。各留验站不得向留验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运输车辆所进行的检疫、消毒等,也不得收费。已收的费用,要全部退还,不能退回的,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否则以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查处。
  三、不得疏远甚至歧视非典患者和有关人员。对确诊和疑似的非典患者及其亲属,要热情关爱,积极治疗;对隔离人员要周到照顾,给予帮助;对务工返乡人员要真心善待,有情操作,不得简单拒之门外。
  四、不得克扣工资、随意辞退职工。对确诊、疑似非典病人和隔离人员,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并保证工资发放,不许克扣。
  五、不得瞒报、漏报、缓报疫情。要加快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严格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不能准确掌握或有意隐瞒疫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随意言传或以简报、信息等方式擅自对外发布疫情。
  六、不得乱设卡。所有正常的交通运输和人员往来都不得阻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非典防治为名乱设卡。
  七、不得挪用防治专项经费和捐赠款物。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物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卫生、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工商、物价、质检等部门对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制售假劣药品物资的,要严格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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