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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向取得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资格的家庭预售安居工程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购买人在交清全部房款后由建设单位代办房屋产权手续。
  第八条 安居工程住房竣工后,应严格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售后按《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8号令)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资金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金融单位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条 安居工程住房售款必须回笼到安居工程贷款银行存款账户,并由贷款专业银行出具还贷资金到位证明并经合肥市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章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内部职工出售的必须安本办法第六条规的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向社会出售。
  第十二条 个人以房改办成本价购买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其计价、产权等按《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低收入家庭界定为夫妻双方年工资收入2.6万元。2.6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2.6万元以下的(含2.6万元),为中低收入家庭。今后,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随物价和职工收入情况变化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安居工程住房出售给无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的;
  (二)擅自提高安居工程住房销售价格的;
  (三)将单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社会出售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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