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集体以集体土地作为联营条件,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单位或县属以上集体单位联营,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企业。
第二十九条 《
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实施后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按依法批准的用地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村、组农业集体非农业生产经营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生产经营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使用者。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批准文件,确定给使用者临时土地使用权;
(二)代征用或划拨的规划道路、公共设施留用地,在规划实施前,经批准临时使用的,确定土地临时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未界定范围的水利工程用地,有堤防的按水流至堤内坡脚,无堤路的按水流岸线或设计水位线确定管理或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未界定范围的公路用地,按填方路段至坡脚边沟外侧、切方路段至坡顶边沟外侧平地路段至边沟外侧确定管理范围或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征用或划拨文件上的界线与实际用地界线一致,但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土地,按建筑面积分享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土地确权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凡需确定土地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依法确定权属。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手续。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受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