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委会办公用地。
《土地法》施行以后,按照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审批的上述用地属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国家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权属。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2O年,且2O年期满前原土地所有者未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土地所有权归现使用者所有。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给现用地者或管理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具有合法的征用、划拨、出让或转让手续,实际用地界线与批准用地界线一致的(代征的规划道路除外);
(二)土地改革时接收或通过接收。继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而合法使用的;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四)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施行前占用的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公共交通,不违反有关行业规定且无纠纷的城市空闲地;
(五)原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由于机构的调整或经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调拨房产而实际使用的土地。
(六)解放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租给单位的没有地上附着物的空地;
(七)解放后一直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国家建设征用后根据有关政策交给农民集体使用,且允许由农民集体继续使用的土地;
(八)因国家建设调换房屋产权或统一安置而使用的土地;
(九)城市现有的公厕、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八条 城镇未经征用或划拨界定用地范围的宅基地,依据实际界线确定使用权(临道路一侧计算到墙体外沿,其他方向紧靠他人建筑物的依建筑物权属确定界线。有院墙的庭院用地应计入使用权面积)。
第十九条 国营农、林、渔、牧场职工个人经批准在场内兴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