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要积极支持,正确引导,继续发展。鼓励待业人员特别是待业青年走自谋职业的道路,在行业上要改变目前单纯从商的结构,进一步敞开渠道,大力发展加工业和劳务业。
为了促进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对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区街集体企业以及其它各类小集体企业,在税收上按乡镇企业的办法缴纳;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以及技术力量、经营场地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逐步建立集体企业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有条件实行退休金统筹的地方,应积极组织集体企业参加统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正当经营和合法经济利益,不能任意调动人员、平调其财物,也不得随意上收企业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应坚持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劳动者与国营企业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
三、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城镇就业工作要由过去主要解决城镇青年就业扩大到统筹解决待业青年、待业职工、“农转非”劳动力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和管理。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认真做好各类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工作。进一步搞好待业青年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转业训练以及组织生产自救工作。企业的富余职工,原则上应由企业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自行消化。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安排,要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就地转移的方针,主要靠就地安排,有条件地提倡农村能工巧匠进城务工、经商和承包工程。对进城从事经济活动的农村劳动力,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加强组织管理,搞好服务。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乱开口子。对按政策“农转非”的劳动力要注意统筹安排,在城镇安置不了的,原驻地乡政府要采取其他办法妥善安排。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而造成的“农转非”劳动力,建设单位凡有条件的应尽可能安置。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和监督。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除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允许从农村人口中招工的行业和工种外,其他个别确需从农村招用工人的,必须经省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由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介绍手续。各级劳动部门可根据省里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具体审批办法。对企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和各种计划外用工,要认真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予以辞退。对城乡临时工,可积极推行养老金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对城镇劳动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行组织管理,指导服务。
四、积极发展劳务市场。劳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活用工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劳动服务公司对各类待业劳动力要建立登记、管理、介绍就业、组织劳务等制度,积极开办多层次、多类型、有组织、有领导的劳务市场。积极举办职业介绍所,并使之成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媒介。大力开展劳务承包活动,把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等组成各种技术和劳务承包队,为工业生产、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和人民生活提供承包性的劳务,使其向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扩大劳动力的流动范围,积极开展地区间的劳务输出和对外劳务输出。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对劳务市场的组织管理办法,指导劳务活动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