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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决定
(湘政发[1987]43号 1987年12月12日)

  一、充分认识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安排好城镇劳动就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关系到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1979年至1986年,全省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50多万人,从而渡过了建国以来时间最长、人数最多的待业高峰期。但是,前我省城镇劳动就业面临的困难还很多,任务十分艰巨。“七五”期间,全省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继续增长,预计将达到80万人,是建国以来的又一个高峰期;近年来各种“农转非”人员增加较多,需要安排的待业人员急剧增长;矿区、林区、铁路沿线、地质勘探、三线军工企业积累的待业青年更多,形成了新的就业难点;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选择性加大,重新待业的人员和结构性待业现象越来越明显;企业大批富余职工需要妥善安置;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也加大了就业压力。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构成了当前劳动就业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增加了就业工作的难度。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做好城镇就业工作,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对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把劳动就业工作抓紧、抓好。当前,重点应放在城镇待业青年的安置上,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把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与深化改革、发展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把我省城镇待业率稳定在1.5%左右。
  二、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是安置待业人员就业的主要渠道。各地要认真落实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关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精神,继续贯彻中央制定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进一步采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个体经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安置就业门路。
  继续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兴办以安置待业青年和企业富余人员为主的劳动服务公司集体经济事业,这些单位过去已经办起来的集体企业,应由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实行归口管理,纳入统筹安排就业的轨道。在小城镇中,要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企业。城镇待业青年在乡镇企业就业的,粮户关系不变,可以报考招工、招生,可以计算工龄。允许工矿企业到就近的城镇或场镇从事商业、服务、加工修理等方面的集体经营,也可以围绕工矿区建立和发展新的场镇,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下进行建设。要继续大力发展城镇区街企业,扩大就业安置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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