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收取标准按抚建发(1990)4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施工条件后,向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交纳建筑保证金。建筑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全部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其收取标准为平房住宅每平方米5元;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两层楼以上住宅为工程总造价的2%。
第二十三条 为做好竣工档案工作,实行预收竣工图保证金办法。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将全套竣工图送交当地村镇管理部门,村镇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档案后退还保证金。
档案保证金按工程概算造价的百分之一收取,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在乡、镇新建、扩建、翻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其收费标准按抚建发(1990)44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对村镇规划,工程设计、建设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节约土地、为乡、镇、村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规划、擅自变更规划、影响交通、生产和他人生活、未领取《建设许可证》、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和不办理临时建筑用地手续而进行建设的,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签发《违章建筑通知书》,责令停工,并对违章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0-50元的一次性罚款,对违章建筑的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的2-10%罚款,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00-500元的罚款。
对逾期不拆除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代为拆除,以料顶工。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没有资格证书,没有设计图纸或擅自修改设计的,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处以300-8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