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经申请,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选址定位,发给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镇建设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队伍资格进行审查后,发给施工许可证。对征而未用、占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村镇建设部门重新安排。临时建筑许可证由村镇建设部门办理,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在村镇内新建、翻建、扩建的10米跨度以上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公用设施以及三层以上住宅,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列入计划,上报施工图纸,由县、区村镇办审查后,报市村镇办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村镇建设的施工单位、建筑专业户,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企业法人执照,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登记、领取建筑许可证,方准施工。
第十七条 在村镇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有专业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或采用省、市村镇建设通用的设计图,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筑工程必须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不合格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不得影响交通、生产和他人生活,不得毁坏绿地、矿产资源、文化古迹、风景名胜、公共设施及各种测量标志。
村镇兴办的工业企业,应按规划相对集中,并严格执行《辽宁省乡镇和街道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在铁路和公路两侧进行村镇建设,按国家、省、市有关铁路、公路管理的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村镇内房屋产权登记和权属变更,比照《
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买卖房屋应缴纳交易费,乡村为交易额的1%,建制镇为交易额的3%。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建制镇(不含城关镇)、集镇、村庄和工矿区建设的各类工程,无论单位或个人均需向当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交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所收费用,用于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资补助、奖励、劳动保护、技术培训、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费用的补助、村镇测量及制图仪器、技术资料、档案设备的购置、县、区村镇办的交通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