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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村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农、林、牧、渔场,应根据县(区)的区域总体规划和农业区域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只编制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三十二个村社规划,由市规划院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建设规划,由市村镇办、市规划局和顺城区村镇建设部门分级审批。
  第七条 乡、镇的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村镇办备案,其中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村民大会讨论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及分场场部所在地的规划(含建设规划),由本单位自行编制,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区)村镇办备案。
  第八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无规划或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进行建设。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九条 村(居)民、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内进行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基本建设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村镇规划的实施,如在用地上发生矛盾,应服从规划用地安排,对有影响规划的承包地、自留地等应按村镇规划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筑用地,须经村镇建设部门同意,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期限为一年,如继续使用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用地不准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任意挖石、取土、堆放垃圾及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十二条 房屋买卖、出租和转让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不准私自买卖、出租和转让。乡镇机关干部建房除按正常程序申请外,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村(居)民建房用宅基地面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执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按《辽宁省村镇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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