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0]176号 1990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和集镇(不含县城关镇),包括农村的工矿区、顺城区各联社(含城管联社),以及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
第三条 凡制定村镇规划和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村镇建设应遵循以改造原有村镇为主、建设新村为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全面规划、节约土地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市、县(区)城乡建委(建设局)是市、县(区)村镇建设的主管部门,市、县(区)村镇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村镇办)是村镇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三)对村镇内房屋建设及勘测设计、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及测量标志实施管理;
(四)承办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放线和建筑许可证的发放,负责房屋交易、产权变更和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五)负责村容镇貌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
(六)会同财政部门检查乡、镇、村建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检查小城镇维护建设税的使用情况;
(七)建立健全和保管村镇建设档案,并负责统计报表工作;
(八)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搞好村镇建设试点;负责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和技术职称的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辖区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管理的依据。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定,其它乡、村按国家《村镇规划原则》编制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