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其一般排列顺序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举报材料;
(4)现场检查记录;
(5)立案审批表;
(6)调查笔录;
(7)现场勘验记录;
(8)现场照片;
(9)抽样取证凭证;
(10)登记保存通知书;
(11)行政处罚审批表;
(12)集体讨论记录;
(13)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5)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8)听证委托书;
(19)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0)听证报告;
(21)行政处罚决定书;
(2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文书材料;
(23)强制执行申请书;
(24)延期交纳罚款审批表;
(25)罚款票据粘贴页;
(26)送达回证;
(27)结案报告;
(28)案件移送报告;
(29)卷内备考表。
第八条 一个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页号,两面有文字的两面都编号。一本卷宗编一个流水页号。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码。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书写在右上角。
第九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文件目录。卷宗内每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登记一个顺序号。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页号”一栏,只有最后一份文件填起止号,其余各份文件只填起始号。
第十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封面的第一行,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全称;“自年月至年月”栏,填写立案日期和正式执罚结束日期;“归档号”栏,填写执法机构给本卷宗的归档时保管序号。
第十一条 装订前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撕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