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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除按各级抽查规定的原则处理外,还要扣罚厂长三个月奖金和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按月产值比例扣罚企业当月奖金。扣罚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合格品当月产值年度核定奖金总额
  扣罚金额=────────×────────
  全厂当月总产值12
  经整顿复查,质量仍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停产整顿,并扣罚厂长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半年;扣罚企业当月奖金按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增加一倍。
  第九条 各级优质产品复查、抽查结果低于原评优时水平,除按各级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处理外,并扣罚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二,扣罚厂长三个月奖金和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复查、抽查结果降为不合格品的,扣罚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扣罚厂长月份奖金,直至恢复原水平为止;各级优质产品被吊销证书的,扣罚厂长一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一年,扣罚企业年度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出口商品检验结果达不到产品技术标准,扣罚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并扣罚厂长当月奖金和工资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批量不合格产品及经有关部门确认产品质量低劣,企业必须限期整顿或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产品不准出厂,并扣罚该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至十,扣罚厂长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经整顿仍无力扭抟局面,追究厂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获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经复查评审,被取消市质量管理奖企业资格的,扣罚厂长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由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取消国家、部或省质量管理奖企业资格的,扣罚厂长一年奖金,全年下浮一级工资,并追究厂长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大中型企业,经评审验收不合格的,扣罚厂长全年奖金,全年度下浮一级工资,扣罚企业年度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至十。
  第十四条 按质量考核内容受扣罚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企业,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企业,不得授予厂长任何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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