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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一)利用发包权索贿受,收受“回扣”的。
  (二)将工程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设备生产加工任务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单位承担的。
  (三)不宜招标工程未经批准发包开工的。
  (四)合同未经审查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开工的。
  (五)接收、使用未经质量验评、验收的工程的。
  (六)追加投资、扩大建设规模后,未补办报建、招投标、承发包合同手续的。
  (七)将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发包的。
  第二十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缴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行贿或给“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或生产加工任务的。
  (二)无证无照或越给承担建设监理的。
  (三)无证无照或越级、超范围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加工任务的。
  (四)非法转包工程的。
  (五)在工程建设中使用质量不合格或货证不同一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
  (六)出卖、出租、出借、涂改和伪造证、照、开工手续、银行帐号、公章、图签等的。
  (七)外埠企事业单位未经注册登记,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的。
  (八)施工现场无证、照及开工手续、技术资料的。
  (九)虚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组织或施工现场无常驻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的。
  (十)不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设计、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等事故的,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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