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准用于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者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公章、银行帐号等。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组织必须名实相符。
  施工现场必须有常驻的监理和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的证、照及经审批的开工手续、资料等。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发包关系自确定之日起15日内,承发包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签订后,首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然后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报告和签发施工许可证。
  承发包合同未经审查、鉴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其承发包行为不得继续进行,工程不得放线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发包方要预留工程款用于工程项目保修。 造价500万元以上、建筑质量达到合格品的优等品的工程,保修款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3%和1%预留;造价500万元以下、 建筑质量达到合格品和优等品的工程,保修款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5%和3%预留。
  保修期内,修理费用由质量问题责任方承担。保修期结束,剩余的工程保修款(含利息)如数返还给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交付、使用未经质量验评和验收的工程。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