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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三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
  第八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发包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企业。
  单位工程不得再分部、分项发包。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九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持证(含资质等级证书、批准文件、注册登记手续、银行帐户、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下同)持照(指营业执照,下同),并按照本单位资质等级和核准的施工生产范围开展承包业务,不得无证无照或越级、超范围实施承包。
  第十条 外埠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承揽业务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必须分别到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建设银行开设帐户。
  第十一条 3级 (含3级) 以上建筑施工企业、2级(含2级)以上安装企业,在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分包辅助工程。承包单位要与分包辅助工程的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经审查和鉴证备案。
  承包单位要向分包辅助工程的施工单位派驻相应的管理组织或人员,并直接对发包方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
  承包单位不得以分包名义,将工程全部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行发包;4级(含4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3级(含3级)以下安装企业,不得向外分包工程。违反本款规定的,均属非法转包。
  第十二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产品技术档案。进入生产线的原材料必须经过技术检验。出厂的建筑材料或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并且要货证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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