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审查并跟踪管理承发包合同;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承发包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秩序。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资质等级,施工和生产范围,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承发包合同进行鉴证、登记管理;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章 发包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建制度。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第六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不宜招标的工程,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公民、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