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在优化资本
结构试点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18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配合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资本结构不尽合理,资金沉淀等困扰企业的主要问题,以《长沙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为原则,根据“增资减债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做好增资减债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在优化资本结构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增加国有资本
(一)按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补充生产经营资金。企业根据自身承受能力,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工业企业可按产品销售净收入1%、商贸企业按商品销售(主营业务)净收入0.3—0.5%计入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列作一般盈余公积,当企业一般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该项政策停止执行。
(二)对“扶优扶强”和建制试点企业,其所得税按33%税率征收。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18%的税率返还企业;其他国有企业按其上缴所得税额的15%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三)继续完善投入产出总承包。市人民政府原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中,凡增强企业后劲,增加后续财源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而又确需继续鼓励发展的企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延期到2000年。
(四)增加对企业的直接投入。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包括无偿拨付和有偿支出周转金等)用于支持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资金投入可视企业不同情况采取无偿拨款、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式。预算安排对工业的投入每年应有所增加。
以上2—4项国家增加的投入,作为补充流动资本,可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流动资金类”中增设第 l10款“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金,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二、化解企业债务包袱
(一)“拨改贷”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企业“拨改贷”本息余额,整理有关资料,属于市级“拨改贷”,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转作国家资本金;属于省级拨改贷按《湖南省计划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省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计基[1996]309号)文件办理。属于中央级“拨改贷”,逐级上报,争取批准转作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