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民族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全村村民或村民代表推选,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的村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第一受委托人不得接受3人以上委托。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由村民小级或10名以上村民联名推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推荐,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3日前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要程序:登记选民,公布选民名单,公布选举名额和候选人条件,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公布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候选人获得全村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者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我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当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第三十三条 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可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可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监票人、计票人由选举委员会从村民代表中提名,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十六条 在本村村民中选不出村民委员会主任时,可暂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派代理主任,适当时机再从本村有被选举权的村民中依法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