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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村民委员会建设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指导村民发展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积极为村民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发展村办企业,通过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公司或龙头企业的系列化服务,把村民和市场联结起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三)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农田水利设施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四)办理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人口、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庄,整顿村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预防疾病;
  (五)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调解民间纠纷,增进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
  (七)教育和组织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服兵役,交纳税款,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义务工;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矿场和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
  (九)在村民中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发扬艰苦奋斗、勤俭持家、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等优良传统;积极引导村民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改变陈规陋习,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依法行使自主权,依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活动;
  (十二)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财务收支、村干部工资报酬、招待费支出、企业承包金兑现、村民社会负担减免、户口管理、宅基地管理、扶贫款物发放、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等项村务工作公开。
  村民委员会应成立监督小组,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村民自治示范村验收细则的规定,规范自身的工作,推动本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民家庭档案,记载村民日常主要表现,做到一户一袋、一人一表,半年整理一次,年终经户主签字、村民委员会盖章后存入档案,作为村民获取政治荣誉、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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