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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村民委员会建设若干规定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程和内容应准确记录,及时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改变。
  凡违反前款规定,擅自改变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一律无效,对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应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 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居住区域或村民小组民主推荐。 400户以上的村可按总户数10%推选;不足400户的村一般10户左右推选1名,但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名;户数较少的村也可不选代表,直接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为本村当然的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一经选出应登记造册,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须是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由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村民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人担任。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取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享有审议决定权,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权,提出建议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权。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学习、宣传、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模范执行会议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全村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管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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