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本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
第十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每年至少召开2次。
村民代表会议提前或延后召开,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1/5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决定。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提前拟定方案。
1/5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应列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四)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调整村民承包田、选派民工和合同工、签订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经济合同等;
(六)审议新建、扩建工副业生产项目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七)议定收缴提留款、分配义务工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机具、电力、水利及其它集体物资的管理使用,生产资料的分配供应,宅基地的安排以及兴办公共福利事业等事项;
(九)落实粮油定购任务,协助政府做好农业税缴纳工作;
(十)确定救灾、救济、优抚款物的发放办法;
(十一)分配计划生育指标;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事项,应体现村民自治和少数服从多娄和的原则,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