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规定新增加的保障对象,各地、州、市要在深入做好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3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要求,尽快把保障标准提高30%,并将新增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在实施过程中,新增加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属于集体企业的职工,一律按其实际收入计算,不再按应得收入计算;属于国有企业职工,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没有撤销之前,仍然按其应得收入计算。但对一些保障政策落实不够,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粮油帮困措施或临时救济解决。
在贯彻执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时,对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必须是宣布破产之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具体发放程序为,由当地县级劳动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有关证明,连同退休人员本人的劳动工资档案复印件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及时认定,根据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本人生活费,并将有关情况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报表上报。
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操作程序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健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资金需求预算,并及时申报办理拨款手续,按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如实上报“低保”统计报表。对于虚报保障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经费的现象,必须立即纠正。如再发生,将通报全省,停止补助,追回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今年我省将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在所有的乡镇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尽快全面开展调查,摸清保障人数,在今年年底以前把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