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六是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落后。
  上述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势必影响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把它作为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把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步伐,使之真正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是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依据,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原来制定的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和现行做法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必须尽快修正,限期整改,做到依法行政,依法保障。
  三、加大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已成为束缚工作发展的“瓶颈”,造成部分保障对象遗漏,直接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各地、州、市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形成本级保障资金为主体,中央、省级保障资金为补充的资金筹措机制。尤其要增大对贫困县(市)和财政困难县(市)的补助,省级财政资金也要对贫困县(市)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倾斜,以减轻贫困地区的压力。同时,各地、州、市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调整平衡财政收支预算,并按进度将资金拨入“社保财政专户”。
  四、抓紧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新增保障对象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