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内部实行以单位工程为基础的逐级定包责任制
第九条 全面推行施工队承包责任制
1、施工队可根据工程的大小灵活组建,可以是混合作业队,也可以是专业工程队,并有权在企业内部聘请干部和工人。
2、施工队承包的主要内容:
(1)包降低成本指标。按施工图预算包直接费和部分管理费,并根据不同结构的工程项目,确定不同的降低成本率,实行一次包死。
(2)包工期,按国家定额工期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商定合同工期。
(3)包创全优工程。
(4)包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3、收益分配和奖罚办法:
(1)施工队完成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主要承包内容,实现或是超过降低成本承包指标的按二、八比例分成(即:百分之二十留作施工队奖励,百分之八十上缴)。如评为全优样板工程,按二点五、七点五比例分成;一般工程按一、九比例分成(月度一般工程分配比例以,竣工一次结算)。
降低成本如未达到承包指标的,仍按原承包指标上缴,差额部分由施工队承担。
(2)工期提前或拖延的,按工期合同规定给予奖罚。
(3)施工队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设备、消防事故,应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4、施工队应把承包的任务包到班组,责任到个人,实行联产计酬。
第十条 附属、辅助生产工人有定额考核的,应实行计件工资或包工制。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处的管理服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无定额考核的辅助生产工人实行按产值提取工资(包括奖金,下同)的办法。每百元产值提取工资的比例由其主管部门按下列公式核定:
范围核定人数×82年这类人员平均(基本工资+奖金)82年度自行完成的产值在全面完成竣工面积、质量优良品率(年终考核全优率)、降低成本率指标的前提下,即按实际自行完成的产值和核定的比例提取这部分人员的工资。上述三项指标完不成的,每项扣应提额的百分之五,按月提取,按季结算,年终总算。
按上述办法提取的工资由企业统筹安排,包干使用,以丰补歉,以旺养淡,增人不增工资(当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增资额另加),减人不减工资。
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直至每个职工,都要制订小指标分解和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岗位经济责任制,根据尽责的情况实行浮动工资,高不封顶,低不保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