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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工局关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试行经济责任制的意见

南京市建工局关于建筑安装施工
企业试行经济责任制的意见
(1983年3月18日)


  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保护部确定的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精神,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缩短施工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把建筑业搞活,现对我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试行经济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责任

  第一条 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条 坚决贯彻基本建设质量第一的方针,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全民企业要保证执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上缴利润包干合同。
  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纳税。
  第五条 所有企业一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性亏损国家不予补贴。

二、企业对建设单位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六条 积极采取措施,改变单纯用行政分配施工任务的办法,逐步实行投标、议标制。
  第七条 企业在建设单位落实资金、材料、设计、建设场地和外部水电道路的前提下,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实行“五包”:
  1、包工期,达到国家定额工期或合同要求,施工企业如没有完成合同工期,推迟一天罚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但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一点二。工期提前的,建设单位应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2、包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包保修期。
  3、包工程造价,可采取多种包干形式:
  (一)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
  (二)按平方米造价;
  (三)小区大包干;
  (四)按施工图预算承包,按决算结算。
  采取哪种形式,由企业同建设单位商定,但前三种形式要尽量一次包死。
  4、包材料消耗定额。
  5、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包配套竣工。
  第八条 企业对承包的项目有权分包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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