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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发信技术边缘距收信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两公里;收发信区之间的缓冲区不得小于三公里。居民集中区内一般不准设置中、短波发射台,对于特殊需要设置的军事、公安、外事以及临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电台,应按《无线电管理规则》有关规定作特殊处理。
  已设置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可暂维持现状,但不得增添设备,增大功率、增加天线数量和高度。
  第七条 为使人民群众正常收听广播、收看电视,在居民集中区使用的高频炉、高频焊接机、高频热合机等设备,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进行严密的屏蔽,抑制后的干扰场强距该设备半径30米,不得超过50分贝。凡新设置高频设备,必须经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干扰源与收信台的最小距离为:
  第九条 发信台技术边缘到高压输电线和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为:
  第十条 为保护收发信区和居民集中区,在收信区内不得设置影响收信的高频设备和干扰性的电气设备。凡新建十一万伏以上高压线,不得穿越收发信区。
  目前,贵阳市的固定通信电台和广播电台,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规定搬入收发信区内。
  居民集中区保护要求:
  中、长波发信台到居民集中区边缘的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短波发信台技术边缘(不定向天线)到居民集中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
  第十一条 新建各类固定无线电台、站,应按《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规定,向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台址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设置。
  第十二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设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部门对收发信区和固定台站工作环境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凡违犯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对造成政治或经济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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