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黔府[1983]58号 1983年5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即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27号文件),为合理安排无线电台、站的布局,加强管理,防止干扰,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确保通信畅通,以利战备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为:收信区、发信区、居民集中区、工业区、工业规划区、缓冲区。其区域分布是:
收信区:贵阳东土木冲为第一收信区,贵阳北偏西新蒲为第二收信区,贵阳南桐木岭为第三收信区。
发信区:贵阳东南小碧公社为第一发信区,贵阳北扎佐为第二发信区,贵阳南小摆托为第三发信区。
工业区:小河、甘荫塘、新添寨、马王庙、白云五个片区。
工业规划区:江西坡。
居民集中区:以市区环城公路向外延伸一至一点五公里。
缓冲区:收发信区与居民集中区之间的区域。
以上各区域范围见附图表一、二、三。(略)
第三条 新建各类长、中、短波无线电台、地面卫星站的设备都应按本规定建在收、发信区域内。对通信环境要求不高,又因工作需要的小型无线电台,经批准后,可以设在缓冲区或居民集中区,但对设在居民集中区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一百瓦。设在缓冲区的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三百瓦。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其设台标准如下:中、长波发信台到收信区技术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中、短波发信台到收信区技边缘的最小距离为(不定向天线):
第四条 为确保电台的正常工作,省、市规划管理部门及电台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应按电台环境保护要求予以保护。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照顾电台工作。
设在收发信区的电台一般保护要求是:从电台天线技术边缘起,在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房屋;在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群;在一千米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应不超过技术边缘的仰角三度;在两公里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大量烟尘、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
第五条 收发信区技术边缘距居民集中区边缘不得小于两公里,距工业区不得小于三公里,在收信区域内不得设置发信台,对于有干扰的电子电气设备应予屏蔽,并符合收信技术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