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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去冬今春农户向国家借销的粮食,应在夏季归还,在留足接新前各项留量的前提下,先归还借销,后完成定购基数,再超购加价。少数借销量大,夏季全部归还确有困难的,所差数量可缓到秋季。
  对省定的滞洪区,夏季要一次留足种子和全年的口粮、饲料,有余粮者统购,无余粮者不购。秋季未蓄洪而有收成者,应按政策交售公余粮。秋季因滞洪无收的,遗留粮食定购基数可以不再完成。滞洪频繁的地方,秋季粮食定购基数也可以在地县定购基数比例包干内酌情调减。个别夏收前就行洪、夏季无收以及夏季没有留足全年留量,而秋季又因滞洪没有收成的,国家按每人每天补足一斤标准统销。夏季一次留足全年留量的,秋季国家不再统销。
  对夏季户贡献万斤,人贡献吨粮的粮食专业户、重点户,各方面要予以优待。
  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坚持以质论价政策。要教育农民发扬交售爱国粮的光荣传统,晒干扬净,把好粮 交售给国家。粮食部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不准压级压价,也不准提级提价。不能强制粮食部门收购不合格的粮油,防止造成损失。
  六、从实际出发,搞好流通体制的改革搞好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不仅是促进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的需要,而且是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加快农村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步伐。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我省供销社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展开,基层社、县联社的改革,六月底基本可以完成。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充实,完善改革内容,使改革深入下去,把供销社办成名副其实的合作商业。在搞好基层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办好市、县联社,并筹备成立省联社。要积极发展农商联营,扩大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逐步把供销社办成供销、加工、储藏、运输等综合服务中心。
  通过改革,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全面提高经济效益。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搞好利改税工作。所有国营商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实行利改税的重大意义,自觉地交税交利,使利改税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要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计划,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价格制度,防止企业脱离国家计划,利大大干,利小小干,微利不干的现象发生。商业企业和供销社,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为生产和消费者服务,不得瞒利减税,挖国家财政,也不许增加群众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小型零售商业,要按照国发(1983)75号文件和豫发(1983)132号文件规定,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原则上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符合条件经过批准的自然门店,也可以作为纳税单位。在具体测算和审批时,对郊区、边缘地区以及承包比较合理、今年改过来确有困难的自然门店,可以适当放宽。这样做,既有利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大中型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要按不同行业,经过认真测算,按照规定确定企业留成。要继续充实完善经营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职工福利、劳动报酬和劳动成果相联系,把经济指标、社会效果同职工利益挂起钩来,逐步形成一个纵横连锁、互相协调、严格考核、奖罚分明的岗位责任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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