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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严格控制粮食销量,减少国家财政补贴随着粮食生产的连年丰收,农村粮食占有量逐年增加。但是,国家的粮食销量,特别是对农村的粮食销量增长过猛,粮食包销指标大大突破,财政对粮食的补贴越来越多,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控制农村粮食统销,调整销售价格。今后只对夏秋两季连续遭受特重灾害地区的困难户和省确定的深山公社、浅山以林为主公社、城市工矿区蔬菜专业队以及滞洪区因滞洪缺粮的农户按统销价统销。对已定销的农户,由于生产发展,由缺变余的不再统销。其他按政策需要供应的粮食,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改按统购价供应,对有包购任务,因灾缺粮的,按统购价借销,有借有还。对夏季交售粮食,秋季因灾缺粮,需要返销的,按退库处理,啥价来啥价去,退库后仍缺粮的,按统购价借销。对农村从事工副业生产的有钱缺粮户以及因出售议价粮和不按计划种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吃浪费等缺粮户,提倡用亲朋相帮、邻里相助、市场调剂等多种办法解决。粮食部门也可以供应议价粮。
  工业用粮,稳定在一九八一年计划水平上,需要增加的,供应议价粮,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酌予减税;食品工业用粮收取粮票的,凭粮票供应平价粮,不收粮票的可自行采购或供应议价粮。
  从一九八三年秋粮征购开始,对大豆实行计划收购(计划由省粮食局下达)计划外出售的按议价收购。
  五、认真落实夏粮征购政策,切实做好夏粮征购工作今年夏粮征购任务坚持包干不变,各地可按上报的数字自行安排。夏季丰收的地方要争取一季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包购任务;一般地方也要力争多购,争取全年主动;产稻区在不影响秋季大米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夏季也要多购一些。征购期间,农民完成征、超购任务后,仍要求出售余粮的,只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粮食部门要按超购价敞开收购。要珍惜农民交售粮食的热情,不能限收、停收、拒收。征购期间关闭夏粮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征购结束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铁路和交通运输 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粮食调运工作。
  以县为单位,超过全年包购任务多购的粮食,上交百分之二十用作“以丰补歉”,其余允许作议购处理。没有完成全年包购任务的地方,入库的粮食应全部按征超购任务上报,待夏粮征购结束后,再定平议划转问题。
  超购加价,继续实行全年统算,分季加价,以麦抵秋,找补差价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完成全年定购基数以后再加价,秋季统一结算的办法。如果实行夏加夏,秋加秋的办法,必须保证完成全年粮食定购基数。农民交售的粮食,坚持谁交粮、谁结算、谁得款,除农业税外,粮食部门不代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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