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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工作。对有证的集体、个体商户,要按规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对无证的集体或个人贩卖工业品,要坚决取缔,并按规定征收临时经营税;集体和个体远途运销和贩卖农副产品,要按规定征收临时经营税;外省工商企业来我省推销商品,凡是没有当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开给固定工商业外销证明的,也要按规定征收临时经营税。对推销本省或外省计划外小烟厂的卷烟和手工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其产品。
  各地要抓紧筹建个体劳动者协会,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行业的同业组织。要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他们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并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协助物价部门管理市场物价。
  三、协调好工商、农商关系,促进产销两旺按市场需要组织好生产和流通,是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的共同目的。
  生产部门要面向市场,了解行情,学会经营,按需组织生产,保证市场有充足的货源;商业部门要牢固树立生产观点,通过原材料供应、扩大商品购销、提供市场信息等措施,大力促进和引导生产的发展。
  要切实搞好计划内工业品的产销平衡。国家年度计划下达后,工商双方要按照计划和市场需要签订合同,并把具体品种、规格、花色、数量落实到生产厂和商业收购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合同签证,并依法监督。签约的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由司法部门受理。对违反合同的要按经济合同法规规定处理。工商双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分配式的计划商品,出厂价只能对批发企业,批发价只能对零售企业。工业品凡是国家规定有统一零售价格的,所有经营单位都要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格。
  完成国家任务后,允许工厂自销的产品和三类小商品,国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可以到工厂进货,由工商双方协商供应价格。对目前工业积压的商品,商业部门要积极帮助推销。工商双方要大力开展联营,采取联销、展销、经销、代销等多种形式,把产销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生产的发展。
  对于农副产品,要根据季节性强和收购对象分散的特点,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和渠道,及时收购起来,调运出去。对粮、棉、油、生猪、鲜蛋等大宗农副产品,要千方百计大力收购,网点不足的要增设网点,不能随意停收、限收,否则追究责任。对纳入国家计划的农副产品,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商品供求的变化而逐步减少,扩大议购议销的商品范围。粮食除小麦、大米、大豆、玉米、高梁、薯干、大麦、豌豆、小米、绿豆等十个品种,油料(包括油脂)除芝麻、花生、菜籽、棉籽等四个品种,继续实行统购统销,桐子(油)继续实行派购外,其它粮、油小什品种一律实行议购议销。在生产队和农户完成生猪派购任务后,允许自宰自销。城市和工矿区的蔬菜供应,国营商业应本着管大、放小的原则,掌握必要的货源,安排好市场供应。国家对蔬菜队的奖励政策,维持现状不变。农商双方要签订合同,按计划组织上市,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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