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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3年6月8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省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领域发生了转折性的深刻变化,城乡市场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活跃、繁荣、稳定的好形势。除部分商品供应偏紧外,大部分消费品供应充足,花色品种增加;质量有所提高;城市副食品供应由长期紧张转向缓和;在坚持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前提下,流通渠道和商业网点增多,特别是集体、个体商业有了较大发展;城乡市场繁荣,物价基本稳定,市场秩序和服务态度有了改善,整个市场形势越来越好。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形势下,商品流通工作在管理体制、政策规定、经营作风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都有些不适应:市场、物价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商业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的作用,开创全省商品流通工作新局面,特作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搞活城乡市场国营商业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主体,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为了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维护消费者利益,国营商业在市场上的批发比重不能低于社会批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零售不能低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国营商业要充分掌握货源,发挥批发企业的蓄水池作用。对实行计划分配的大宗工业产品(当前主要是棉布、高效低毒农药),工业要按计划生产,商业要按计划收购,对按国家规定超储部分多支付贷款利息和正常费用而增加亏损的,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不影响企业利润留成和调整工资。集体、个体商户经营批发要从严控制,除工业消费品中的少数三类小商品可指定供应对象允许搞一些批发外,一、二类工业品和其它三类工业品,一律不准搞批发。其它商品,国营商业内部批发作价,可以在保持市场零售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工商企业之间、商业批发企业之间、批零企业之间,本着自愿互惠的原则,参照现行价格,协商供应价格;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批发起点,自定批量作价办法。对滞销积压商品,为了扩大推销,工厂要向产地批发站让利,产地批发站要向基层让利。对允许议购议销的商品,国营商业要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通过吞吐调剂,平抑市场物价。
  二、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近年来,集体、个体商业的发展,商品流通渠道的增多,对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方便群众,扩大商品流通和劳动就业,起了良好作用。但在市场、价格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集体、个体商户不按规定乱搞批发;有的商贩没有营业执照,违章设摊,擅自经营;有的国营商业人员与个体商贩勾结起来,从国营企业套购紧缺商品,转手高价倒卖;有些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人员出售商品时掺杂兑假,或者擅自提价。这些违法行为,对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起着冲击和破坏作用,必须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所有零售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都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加强物价管理,健全物价制度。除国家授予企业的价格权限外,不得擅自调价,严禁通过随意提价增加收入。不得超越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乱跨行业经营。集体、个体商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地址。没有固定地址的,应在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活动。集体和个体商贩都要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计划商品中的紧缺商品应在国营商店、供销社零售,不许套购,对套购倒卖、抬高价格、从中牟取暴利的,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经常进行物价和服务收费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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