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有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
(市房产字[1983]第18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二年十月三十日[82]城住字第445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北京市《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符合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已纳人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不包括宗教团体房屋),应明确属于国家所有,按公产进行管理。
二、对不符合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可报经市局批准后,实事求是他给予纠正。凡因错改而退还其自管的房屋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经济收支应予结算、已付的定租应予扣回。
在私改过程中极少数房主的出租房屋未达到改造起点,但本人自愿申请坚决要求纳入国家经租并经批准接受的,不属于错改范围,不存在纠正问题。
三、私房改造的定租,应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对“文革”前自愿申请放弃领取定租,并经批准的,不予补发。
四、关于缓改、漏改的私人出租房,应按照北京市《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即:缓改、漏改的原私人出租房,根据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二十一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产权人生活困难的,应予全部或部分免改。免改的房屋,承认其产权,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产权人生活不困难的,应予补改,并按“文革”前本市私房平均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金三角三分)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付给产权人五年定租,一次付清,房产即属国家所有。私人出租房的免改或补改,均需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1.出租房屋够不够改造起点,一般应按一九五八年(即本市进行私房改造的时间)实际出租房屋的数量计算。区别房主生活困难与否的界限,一般可按其家庭月平均生活费三十元掌握。
2.鉴于这类缓改、漏改的房屋和房主家庭人口情况自一九五八年以来变化很大,因此对应予补改户,其自留房可参照一九五八年本市改造当时的情况(包括房主家庭人口及自住房情况),结合现状,本着留房从宽的精神掌握。如房主占有房屋数量不多,留房后余房无几,也可以考虑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