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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占用私人自住房的职工调入另一单位后,其占用的自住房由哪个单位负责腾退的问题。
  凡占用私人自住房的职工,在1983年3月11日(即京政发(1983)38号文件公布之日)以后调出的,均由原单位负责腾退。在1983年3月10日以前调出的,均由调入单位负责腾退。对于虽在1983年3月10日以前调出,但调出单位已将其列入腾退计划名单的,仍由调出单位负责腾退。
  六、关于已退休职工占用的私人自住房由谁负责腾退的问题。
  已退休职工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原则上由原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原单位已撤销或将工资关系转至街道及从外地退休到本市的,则由所在区县政府从落实私房政策专项房屋中安排解决。
  七、关于占用房主自住房的承租人已故由谁负责腾退的问题。
  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承租人已故,应由其共居的亲属中确定一名新承租人,并由新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果原承租人去世前,所在单位已将其列入腾退计划名单,则仍由原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腾退。
  八、关于承租人的已婚子女所在单位应承担其职工占用房屋的腾退任务问题。
  《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所在单位无房源,其配偶所在单位有房源的,配偶单位应承担腾退任务。其已婚子女所在单位有房源的,应承担其子女占用房屋腾退任务。”根据这项规定,不管承租人所在单位有无房源,只要承租人已婚子女所在单位有房源,该单位就要承担其职工占用房屋的腾退任务。
  九、关于占房职工嫌安排的住房地点远不搬家的问题。
  为了保证腾退私人自住房计划的实施,凡占用私人自住房职工的所在单位或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在三环路两侧,以及交通比较方便的通县镇、黄村镇、丰台镇、南苑镇、清河镇、古城等地区为其安排了住房后,占房职工就必须搬家。如全家迁去确有困难,可先迁走部分成员,腾退部分房屋,待其它成员分得住房后,再将其余房屋腾退给房主。对拒不迁出者,其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京政发(1983)38号文件中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处理。
  十、关于住用房主换出的自住房的房客能否换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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