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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
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1983年8月1日)


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局,各高等院校:
  1983年6月15日,在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讨论了在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中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并做出了相应的决定。现将这次会议决定的问题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
  一、关于发还“文革”中接管的私房产权的继承公证问题。
  在发还“文革”期间接管的私房产权工作中,因产权人死亡,由亲属继承遗产的,均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为了保证迅速完成发还私房产权的任务,公证机关和房管部门要合署办公,密切协作。公证机关应力争房产继承公证工作走在发还私房产权工作的前面,房管部门要从提供已故产权人名单和私房档案资料方面给予方便和合作。
  二、关于发还房主自管的私房,房主与房客要签订租赁契约的问题。
  在房管部门将私房发还房主自管时,房主与住用私房的房客要签订租赁契约,房主拒绝签约的,暂缓发还。房客拒绝签约的,由房管部门及其所在单位进行政策教育,经教育仍拒不签约的,将私房发还房主自管。私房发还后,房客如拒绝向房主交纳房租,由房主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三、关于房主要求献产的问题。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私人买房、建房的指示精神,原则上不接受私人献产。对不愿继承祖辈遗产,坚决放弃继承权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按无继承人的房产,作为公产管理。
  四、关于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在私房院内所建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
  为了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在私房院内空地上的建造的住房,凡不影响院内公共交通、上下水使用和左邻右舍通风采光的,原则上均按公产保留,产权归房管部门或建房单位所有。
  房管部门做的与私房结构相连的接、推、扩的部分房屋,在将私房发还房主时,应将接、推、扩的部分房屋(单独开门又符合不影响院内公共交通、上下水使用和左邻右舍通风采光等三项要求的除外)可适当作价留给房主;房主坚决不要的,可拆除,并予适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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