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司法局关于私人
房屋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3年1月11日 市房产字[1983]第039号、京司法通字[1983]第3号)
各区县房管局、司法局、公证处、市公证处: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保证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两局共同研究,对有关私人房产公证事项,暂作如下规定:
一、应办公证的范围:
1.凡私房产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申请继承的(如自愿献交给国家、公证处可免费办理公证);
2.产权人对房产进行分割,已达成协议申请公证的;
3.私房产权人立遗嘱,申请公证的;
4.因历史的原因,申请变更私房产权人姓名的;以上国内公证,由所在区县公证处办理。
5.外籍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等有关私房的继承、遗嘱、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一律由北京市公证处办理。
二、公证机关与房管机关的联系手续:
1.凡当事人申请办理有关私人房产公证的,均由公证机关填写产权情况表一式两份,送交房产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由该局负责按项填明产权情况并加盖公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退交公证机关。
2.涉及公证收费的房产估价问题,由公证机关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