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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朱鹮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
加强朱鹮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2月19日)


  朱鹮属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在科研、教学、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价值,是目前世界上最珍贵的鸟类之一。这种鸟过去分布较广,五十年代在我省陕南、关中一些地方还有相当的数量。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世界上发现的只有我省洋县、城固的十二只和日本的五只,日本的五只都已衰老失去繁殖能力。因此,一九八一年五月份在洋县重新发现我国近二十年来未见到过的朱鹮之后,在国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朱鹮在地球上能否保存下来,有关国际组织和科学家都寄希望于我国。
  一年多以来,在林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我局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朱鹮保护、调查、观察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今年洋县的朱鹮又自然繁殖成功三只。但是,在朱鹮营巢栖息地区,乱伐林木,毁林开荒等破坏朱鹮生存环境的问题仍有发生。同时,还发生了个别科研人员擅自捕捉幼鸟,以及四0五厂工人打死一只朱鹮的严重事件。保护朱鹮,我省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引起各有关方面和有关地、县的高度重视。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朱鹮曾经活动过的陕南、关中各地、市、县,都要组织林业、环保、科研、宣传教育等部门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向干部和群众宣传朱鹮的特征、活动规律和保护知识,宣传保护朱鹮的重要性。已发现朱鹮的洋县、城固和毗邻地区,还应组织宣传队,到农村、厂矿企业、机关单位、部队、学校,更加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定立乡规民约,把保护朱鹮变成群众性的自觉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朱鹮的保护管理。我们意见,由汉中地区林业局设立朱鹮观察中心,洋县、城固分别设立观察站,负责做好现有朱鹮的保护管理工作(兼管当地其它野动物的保护管理)。同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朱鹮安全。严禁任保组织和个人捕猎、掏窝、拣蛋,严禁收购和私藏活鸟、骨骼、鸟蛋、羽绒,严禁追逐、哄赶。违者,务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惩处。对现场参观、访问、照相、录像、拍摄电视、电影等活动,要从严控制。需要进行上述活动的,汉中地区以内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区林业局批准,外地的由省林业局批准。进入现场进行科研试验活动,应先征得省林业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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