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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1983年3月16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的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牧区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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