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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计委、环保局<关于停止再建电镀点和限期治理电镀“三废”的请示报告>》的情况及电镀工艺专业化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东山农机厂电镀污水污染的四十亩沟塘里,长出了大头小尾的怪鱼,社员不愿承包这片沟塘,只好全部荒废。湖熟、范枢电镀废水塘中毒死过鸭、鸡、猪;有的社员用电镀污水和泥,手脚当时就发痒起泡,致使整个秋天不能下地干活。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纷纷要求社队电镀厂、点赶快停办。
  为了进一步搞好电镀厂、点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一、凡在市政府[1981]151号文下达后建立的电镀厂点,必须立即撤销。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在南京地区新建、扩建电镀厂点(包括全能厂的电镀车间、工段、小组)。特殊需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经委、环保局审批,否则不得列入计划,更不得擅自建设,违者给予经济制裁并停止供电。
  三、根据市电镀工艺专业化调整规划,凡列为协作点和保留点的,从一九八三年二月份起一律进行重新登记,并按系统申请办理电镀加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的同意,报市环保局审批,发放长期加工或临时加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向物资部门申请购买化工原料,向公安部门申请剧毒物品准运证。无证而从事电镀作业,视为非法营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依法惩处。
  四、凡调整规划中列为协作厂点和保留厂点的应积极承接协作任务,努力做到质量优良,服务周到,价格合理,信守合同。同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三废”治理措施,并达到排放要求,逾期不治者,各区、县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同时对因污染造成危害的,给予罚款。
  五、凡调整规划中列入撤销的厂点,除应在限期内撤销外,其电镀加工任务,应首先在本系统内的保留厂点中组织协作,本系统安排有困难时,可报请市二轻局电镀规划执行协调小组进行安排、协调。撤销厂点的任务不得私自在未经批准的电镀厂点和外省、市加工。违者,对委托单位实行经济制裁。对盲目扶植和私自转移到农村电镀厂点加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环保部门提请政法部门,视情节依《环保法》予以处。
  六、对撤销厂点的电镀设备、物资、电镀生产任务的转移,各有关部门应严加管理,切实防止污染转移与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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