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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被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带户发还后房主委托房管部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被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带户
发还后房主委托房管部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3年6月30日 市房统管字[83]第327号)


各区县局、房修一公司、直属处:
  “文革”期间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经落实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后,房主因种种原因,要求委托房管部门管理的,可予托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托管房屋的房主需填写“委托管理申请书”,经区房管局批准后,由房主与房管部门签定“协议书”(见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二、对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托管房屋取费标准:
  托管房屋按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收租,房管部门从租金收入中收取下列费用:
  1.房产税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计取;
  2.管理费按应收租金的百分之十五计取;
  3.维修费按应收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取。挑顶、翻建、拆砌墙等大中修工程,按实际开支另行结算。
  四、房管部门对托管房屋的经济开支应专户立帐。租金凭证和修缮决算上应加盖“托管产”印章,以便识别和办理过账手续。撤销托管时,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产权人一次结清,不付利息。
  各区、县局所收的托管房屋租金不需汇缴市局。对应缴纳的房产税金仍由各单位汇总送市局统一缴纳。
  为便于分别核算,各区、县局可设置总帐科目“托管产”,并分户设立三级明细帐。分户帐应设“租金收入”、“房产税金”、“修缮费”和“管理费”等项目。
  五、托管的房屋腾空后应即退还房主自管。委托人在收回托管房屋自住时,必须按规定对等地将现住公房和他人私房退还房管部门。
  附:委托房管部门管理被占用自住房协议书。

                                    1983年6月30日

  附:

委托房管部门管理被占用自住房协议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房管部门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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