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港胞眷属职工去港探亲乘坐上海海兴轮船公司班轮返沪的船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港胞眷属职工去港探亲乘坐上海
海兴轮船公司班轮返沪的船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沪财行[1983]58号)


市各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直属单位:
  近据单位询问,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港胞眷属职工,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五个部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去港探亲,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可报销自上海至广州出境口一段为止。有的职工探亲返沪时,改乘我上海海兴轮船公司自香港直达上海的班轮,其轮船票款是否可以报销?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港胞眷属职工,去港探亲后乘坐我国轮船公司班轮自港返沪的,在结算探亲路费时,其班轮船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但报销金额仍按从广州入境口岸至上海的直线火车硬席座位票价计算,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