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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3、关、停、并、转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损失,分别由主管部门或并入单位负责处理。关、停企业清理财产的收入,除了用于解决工人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以外,要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转企业,并转到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流动资金贷款供应与管理的办法。
  1、银行发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发放,即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的计划占用额,发放生产周转贷款和其它专项贷款;省以上物资供销企业可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限额,并据以发放贷款。
  2、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时,一般以前三年的百元销售平均占用水平,考虑当年降资指标、当年出现的新因素以及上级下达的销售计划,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
  3、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购销计划,或本企业前三年平均销售资金率和当年的新因素,核定正常合理的库存限额(国家批准的专项储备商品除外)。
  4、农牧企业根据三个阶段的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规定的周转指标核定,也可以按生产费用计划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掌握,纯农业生产企业的比例可以高一点,工副业发展的企业比例可以低一点。
  5、商办工业生产企业的计划占用额,参照工业生产企业的办法核定。
  6、新建商业企业可参照同行业水平和本企业当年经营状况核定。
  7、经国家批准需要储备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等)可发放专项储备贷款,但专项储备必须经中央或省批准。
  8、国营商业一律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9、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或限制银行按规定收回各种贷款。
  十、关于销售收入资金率、流动资金占用额和银行贷款的确定。
  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率,以上年实绩为基础,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确定当年计划销售收入资金率。计算公式:上年销售收入资金率×(1-加速率)。销售收入资金率确定之后,换算流动资金占用额。占用额中减去国拨流动资金和纳入计划参加周转的专用基金、存入保证金和其它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就是需要的银行贷款。各项专用基金参与周转的,要纳入流动资金计划,中途不得抽走,未纳入计划的,一律存入专户。
  销售收入资金率是指令性指标,在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的计划占用额以内的贷款,按统一利率计息。超过计划占用额的贷款,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加息是信贷制裁的一种手段,暂按挪用,积压、逾期三档加罚。挪用、积压贷款必须划入专户管理,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已核定的计划占用额,年度中由于生产发展和销售扩大,可以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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