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1983年10月15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现转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所属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
为了贯彻《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流动资金统管的范围。
包括工交、物资、内贸、外贸、农牧、民政、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企业补充的流动资金,银行的贷款,均分别由人行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实行统一管理。人行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相互代理业务,按国务院批转各行的业务分工范围接收和管理。
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必须坚持资金与物资运动相结合,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必须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搞好产、供、销平衡;必须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和流通的计划管理,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正确、全面、及时地核算和反映资金变化,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是一个企业只能在一个银行开户,接受开户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各地、市、县人民银行要根据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流动资金计划,逐级汇总上报本地区分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省分行据以编报全省分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经国家批准逐级下达后,按照中央、省、地、市、县级属地关系,分别由同级银行及时分配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银行批准的指标内负责提出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指标和销售收入资金率,会同同级银行下达到企业,作为指令性指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