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厂企业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1月31日)
第一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应为经济建设服务。应树立面向科技,面向生产的指导思想。工厂企业的科技情报部门,应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加速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
主要任务
第二条 为本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资料。
第三条 为确定本厂产品的进一步发展方向、研制新产品、提供国内外的产品情报。
第四条 为本厂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引进技术、设备,三废治理,提供国内外参考资料。
第五条 为本厂生产、技术需要,开展代查、代译、代复制等情报咨询服务。
基本工作方法
第六条 做好本厂有关专业和新产品范围的国内外情报资料积累,包括: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对比、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动向、趋势及样品、样本、标准等资料、收集本厂有关专业的检索类刊物,充分利用本市各图书、情报中心馆藏文献;建立产品技术情报档案和厂商档案。
第七条 健全资料的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筛选、摘录,对内进行报导。
第八条 参加全国或地方专业技术情报网活动。与本厂对口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情报资料互换关系。
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行业情况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调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对比分析,撰写专题报告。
第十条 定期向有关人员了解科技情报服务的效果,不断改进工作。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工厂企业设科技情报室或情报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科技情报人员,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并接受上级科技情报部门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