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批量产品的利润;
(6)科技资料、书刊发行净收入。
净收入是指该项收入减去各单位核算规定的该项费用范围支出后的余额。
试点前已承担的合同项目完成后的经费拨款结余(包括委托方同意留用的结余),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不作纯收入处理。
2、纯收入转为“事业发展资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应和下列指标挂钩考核:
(1)国家攻关、中央部门、市重点等科技合同项目,必须完成年度计划进度指标;
(2)合同规定当年鉴定的成果数,必须完成;
(3)前一、二年取得的科技成果,第三年推广应用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4)纯收入指标;
(5)人才培养指标。
以必要的形式(如总体承包合同等)明确上述指标的量和质的具体内容,由试点单位和主管局(总公司)履行手续,便于检查、督促,年终考核。完不成任务要相应减扣集体福利、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鉴于试点单位纯收入不上交了,每年的纯收入,转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包括科技合同赔偿用款);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占多少,由局(总公司)根据其科技力量、收入能力、收入构成、考核结果等核定。不要强调和行业奖金拉平。确实多贡献的,允许多奖。
年度终了,经上级核实完成考核指标后,按核准的比率分别提取三项基金。
当纯收入达到全所人年平均三千元以上时,其超过部分本单位科技基金应上升为百分之七十,集体福利基金要大于奖励基金。由于科技任务的性质决定其收入水平不高的单位,奖励基金可大于集体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可低于百分之五十,由局和科委商定合理比例。
试点单位有权自主管理、合理使用三项基金,但要遵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
五、关于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问题。
试点单位必须进一步改变吃“大锅饭”平均分配的现状,建立周密的内部考核、奖惩办法。对确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允许给以优厚的奖酬。在按本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数内,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所内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收入提成奖、成绩奖等多种分配制度。但均应在提取奖励基金内支付,不得再在课题经费或向成果接受单位以某种名目扩大这方面的开支。
六、关于对突出贡献者的晋升工资级别问题。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科研改革试点单位,可以对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级别,年晋升面可从现行的百分之一增加到百分之三。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科研合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