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
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实施细则
(京政发[1984]99号 1984年8月11日)
一、关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问题。
为促进本市开发研究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进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本市设立的“科技发展基金”,分市级及局(总公司)级。其来源:(1)原财政科研事业费;(2)国家科委及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
(3)市财政及局(总公司)安排用于科技的资金,以及回收的科技费等。
市财政预算拨款科研事业费改按“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时,其基金的领拨程序、拨款方式、预算、决算编报等由市科委、财政局另行通知。
各局(总公司)要指导督促科研单位做好近期科研规划,选好科研课题,搞好方案论证,准备好申报课题,以及研究所内部的改革实施办法。
二、关于科技合同公证问题。
凡签订重大科技合同,双方认为必须公证时,可向北京市公证处提请公证。国家下达重点攻关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指令性,要坚决完成。
一般横向项目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
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效能,均应严格履行。
三、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已经承担的国家重点攻关任务需要拨补其人员工资时,可参考下列公式由局(总公司)核实下拨,如不够,再报市科委、财政局从“科技发展基金”中下拨。
承担国家攻关任务的课题组科技人员数加二线人员的系数乘人年平均一千元至一千二百之积。
(设:全所科技人员一百人;二线五十人;二线人员系数为0.5,本课题组十人加二线五人,即15人×1000元=15,000元,即国家攻关项目的人员工资补贴数)。
四、关于试点单位每年纯收入转为三项基金的比例问题。
1、纯收入的范围:
(1)成果有偿转让的收入(转让过程发生的开支应从收入中冲减);
(2)技术服务咨询净收入;
(3)合同项目完成任务后,按合同规定或提前完成,委托方同意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的科技报酬收入;
(4)中试研制品试销后净收入;